内容摘要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 “一带一路”倡议,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首次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而习近平法治思想包含了“十一个坚持”,其中一个就是“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但对于“涉外法治”这一概念,并非最初即有的概念,而是慢慢提出的,且作为一个新概念,学界对其定义莫衷一是。与此同时,在中国与世界各国交往越来越频繁的今天,我国和众多国内外企业有着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需求,但我国律师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能够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的,存在着律师人数少、地域分布不均衡等一些问题。最后,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交往的紧密和频繁程度进一步加深,律师在涉外法治中,应当如何发挥作用,以维护我国、企业和人员的利益,更是一个值得我们去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律师;涉外法治;发挥作用
一、当前,律师在涉外法治中发挥作用的背景
2022年7月28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司法部部长唐一军在北京表示,截至2022年6月,全国共有律师60.5万人,律师事务所3.7万余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可见,全国的律师人数在不断增加,更好的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与此同时,党中央多次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理论,另外,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RCEP的签署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同国家或地区企业和人员的交往也是越来越频繁,越来越紧密。因交往的频繁和紧密,随之而来的,需要律师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领域,也会比以往更多。因此,对于涉外法律服务,有着比以往更强烈的需求,更需要我国律师在涉外法治中发挥相应的作用。
(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
2020年11月份,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第一次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而这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精辟概括了“十一个坚持”,其中就包含了“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二)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
2022年10月16日上午10时,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开幕,习近平总书记向大会作了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的报告。在这一次的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三)“一带一路”倡议、RCEP的签署
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设“一带一路”的合作倡议。2020年11月15日,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亚太国家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由此可见,经济全球化会进一步发展,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企业、人员之间的交往会更加密集和频繁,随之而来的摩擦、争议和纠纷也会越来越多。
二、涉外法治的演变史和内涵
从以上背景来看,不管是从国内层面,还是国际层面来说,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亟需更多的律师来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维护相关国家、企业和人员等有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设和推进涉外法治工作,具有紧迫性,更具有重大的意义。而关于涉外法治这一概念,在中央层面,并不是最开始就有的,而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逐渐演变而来的概念。
(一)涉外法治这一概念的演变史
因国家对涉外法治的建设和推进有着急切的需求,促使了中央提出一些有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和“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重大战略决策。在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首次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
上述关于“涉外法律工作”的重要表述和要求表明,在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发展,以及进一步开放国门的大背景之下,为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局面能更上一个台阶,提升对外开放的法治化水平,涉外法律工作已成为全面依法治国不可缺少的内容,同时,其对我国的对外开放事业,也能起到相应的保障作用。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下,涉外法律工作布局包括运用法律手段维权、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等多维度的内容。可以说,这是“涉外法治”概念的雏形。
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这是在中央层面首次正式提出“涉外法治”的概念。
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是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语境下,第一次把“涉外法治”与“国内法治”等量齐观,在国家宏观法治体系内单独考虑涉外法治的地位和作用。
(二)涉外法治的内涵
“涉外法治”是一个新概念,内涵十分丰富。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首先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涉外法治”概念的内涵。
在当前的学术界,对于何为“涉外法治”,已经有学者去进行研究,但截至目前,学界对这一概念也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有学者主张从涉外法律关系视角定义涉外法治,有学者直接对涉外法治下定义,也有学者认为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结合部分、交叉部分、重叠部分,还有学者将涉外法治和国际法治看做同一概念,甚至认为涉外法治包括国际法治。也就是说,对于这一新概念,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种观点都有。当然,学术界对于“涉外法治”这一概念有着不同的认识,也无可厚非,毕竟这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但是,不论如何理解,都应当发现“涉外法治”的根本属性。
“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内法治一起构成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概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调整涉外法律关系的理念、原则、制度、规则的总和,包括涉外立法、涉外执法、涉外司法、涉外法律服务、中外司法合作等方面。作为国家法治中的涉外一翼,涉外法治在国家法治和国际法治这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之间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三、当前,律师在涉外法治中发挥作用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为了让律师群体在涉外法治中提供服务,保障相关主体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合法权益,需要鼓励和支持更多律师参与到涉外法治当中,让律师在涉外法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然而,当前全国的律师在涉外法治中发挥作用的同时,还存在着一些有待改进和完善的问题。
(一)涉外律师数量不足
当前,即便截至2022年6月,全国共有律师60.5万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但是,能够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数量却仍旧存在着巨大的缺口,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律师当中,能够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仅仅只有1%左右,这样的比例,远远无法满足政府机构、企业和人员对于涉外法律服务的需求。因此,培养更多能够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方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进而才能更进一步来开展涉外法治工作。
(二)涉外律师地域分布不均衡
除了涉外律师数量不足的问题以外,当前,还存在着涉外律师地域分布不均衡的问题,体现在数量本来就不多的涉外律师,基本集中在北京、上海和广东,而在这其中,北京和上海又拥有更大比例的涉外律师。而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接壤的广大西北和西南地区,与相关国家、企业和人员所发生的贸易交往却不少,但由于涉外律师的人数严重不足。当这些西北和西南地区的政府机构、企业和人员需要优质的涉外法律服务时,却往往因为精通此类涉外业务的律师人数少,而无法找到合适的律师人选。
(三)掌握小语种的涉外律师数量严重不足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和RCEP等双边或者多边区域经济贸易协定的签署,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东南亚国家的交往、联系会更加的紧密和频繁,因此所产生的法律服务需求也会越来越多。而在这些国家中,所采用的语言除了现行世界上主流的英语以外,还涉及到许多小语种,而熟悉小语种的涉外律师更是少之又少。因此,相关国家、企业和人员也是迫切需要熟悉小语种的涉外律师来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四)针对前述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1.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可选取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与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深度合作,建立涉外法律人才培训基地,从法学生开始,挑选一些对涉外法律有兴趣的学生,逐步教育、培养熟悉涉外法律业务的人才;与此同时,由于掌握小语种的涉外律师更是凤毛麟角,在相关高校法学院和科研院所也可开设小语种类的法律课程,让法学生了解和掌握小语种国家的法律语言、规则制度和文化礼仪等,以备将来向社会输送更多优秀的涉外法律人才。
2.举办多种形式的涉外律师人才培训班,对有志于从事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群体进行培训。在培训班上,可邀请国内外高校、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的优秀学者、仲裁员和律师给涉外律师学员们授课,从理论上,给学员们传授相关的理论知识和热点问题,从实务上,促使学员们能够掌握办理具体的涉外法律业务时的实务能力和技巧,大力提升参加培训的律师学员的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如今,我国部分省市在这一方面做的较为突出,已经通过多次举办涉外律师人才培训班或类似培训班的形式,邀请一些资深的专家学者、律师和仲裁员等给律师学员们授课,讲解理论知识,介绍实务技巧和办案经验等,同时,这些培训班上,还会设置模拟仲裁大赛等实务训练课程,以一些司法案例来模拟真实的仲裁场景,让律师学员们学会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通过这样的一些培训班,这些省市已经培养了一批能够在涉外法治领域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律师人才。
3.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对于涉外律师数量不足、且同时又亟需涉外律师的地区,可考虑与国外的政府和法律服务机构建立联合培养涉外律师人才的机制,通过与国外相关政府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甚至可以推选优秀的涉外律师人才到国外相关政府和法律服务机构工作、交流,比如,可以推选优秀的涉外律师到国外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在我国的分支机构工作,学习其它国外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操作方法,积累有关的实务经验,达到培养能够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的涉外律师人才的目的。
4.涉外律师数量之所以不足,其中一个原因也是因为律师在实务工作中,所接触到的涉外法律业务少,以致没有律师愿意投入时间、精力学习和研究涉外法律业务。而需要律师提供相应涉外法律服务的政府机构、企业和人员,却因为所掌握的律师信息有限,寻找不到合适的律师来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各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可以建立本地区的涉外律师信息共享平台,为有意向寻找律师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政府机构、企业和人员,推荐合适的律师人选。久而久之,律师能够积累自己可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客户或者委托人,进而也会将时间、精力投入到涉外法律业务,学习、掌握涉外法律知识,积累相关实务经验,慢慢地,能够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的涉外律师人数也会相应增加。
四、律师在涉外法治中如何发挥作用
不论是在国内层面,还是国际层面,需要更多的律师投入到涉外法治工作中,为相关政府机构、企业和人员提供涉外法律服务,而律师可在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维护相关政府机构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相关企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等多方面发挥作用。
(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我国要积极国际规则的制定,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以及话语权。而目前,由于参与涉外法律事务的律师人数较少等原因,我国在国际上,就相关规则的制定,律师参与其中的人数不足,仍然是处于一种影响力和话语权较弱的局面。因此,为了促使律师在涉外法治中能够积极发挥作用,让更多的人看到中国律师的身影,听到中国律师声音,相关政府机构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律师投入到国际舞台上,参加有关国际学术会议和论坛,参与制定相关的国际规则,让更多的国家和人员看到中国律师的身影,听见中国律师的声音,同时,也能通过制定一些公平合理的国际规则,使得在一些活动或者事务中,既保障了我国政府机构、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其它国家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而让相关的活动和事务得以顺利进行。
(二)参与解决相关的争议和纠纷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RCEP的签署和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全球现在俨然已经成为一个地球村,国家与国家之间、不同国家的企业之间和不同国家的人员之间,因此所产生的交往和联系会越来越频繁,经济贸易活动也是逐年增加,而在这过程中,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争议和纠纷也会更多。在这个时候,就需要更多的律师参与其中,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担任代理人或者担任有关仲裁机构的仲裁员、调解机构的调解员等,解答相关当事人的法律问题,帮助有法律服务需求的各方当事人解决他们存在着的争议和纠纷,以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为政府机构提供法律咨询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RCEP的签署和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为律师提供了向政府机构提供法律咨询和出具法律意见的机会。相关政府机构在出台一些法规政策时,为与双边或多边的区域经济协定的规则相匹配,同时也符合我国的有关法规政策、保障我国正当合法权益的目的,必定要征求相关政府部门等多方面的意见,另外,在征求意见时,当然也免不了需要律师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例如,为了从多方面角度维护跨境投资贸易,RCEP承诺会在将来的一段时间内,就有关投资者与国家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增订补充文本,在这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也需要参考本国涉外律师的意见,增订能够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补充文本。另外,因RCEP的签署,我国的一些涉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则也会作出相应的调整,这也需要律师参加其中,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四)为企业和相关人员提供法律帮助
在对外开放过程中,我国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人员到国外工作、经商和务工,带动我国及相关国家、区域经济的发展,而这过程中,由于不了解其它国家的法律规则和政策规定,难免会遇到、产生相关的法律问题和争议、纠纷。而对于遇到法律问题和争议、纠纷的企业和人员来说,由于欠缺相应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往往会感到不知所措。在这时候,如果有精通涉外业务的律师提供帮助,从专业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解答,或者参与有关法律问题和争议的谈判,对于解决我国企业和人员所遇到的难题,必定大有裨益。
(五)法律服务同时“走出去”
在以往的一段时间,因我国在国外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较少,我国在国外的企业和人员遇到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往往只能寻求当地律师的帮助,但因语言环境、文化习俗、政策规定等多方面的原因,有些情况下,不能很好的保障我国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如今,因国家与国家之间、不同国家企业之间和不同国家人员之间的交往和联系更加的频繁,在此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我国有关政府机构、企业和人员相应会走出国门从事有关活动和事务,提供货物和服务等,与此相关的法律服务也需要同时跟上,这就需要我国更多的律师走出国门,为有法律服务需求的主体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解决他们遇到的法律问题、难题。近些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走出国门,到国外成立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的现象,而我国的律师也相应的被派驻到国外的分支机构,为我国在这些国家的驻外政府机构、企业和人员提供法律服务。
(六)打造区域性的行业标准
随着我国的进一步开放,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意味着律师有机会在新的规则下展现自己的专业能力,发挥自己的作用。尤其是在跨境电商全产业链搭建、智慧海关及数字化通关新模式开发、网络游戏产权及虚拟道具权利维护、互联网金融和区块链技术应用、跨境物流和海外仓建设等优势业务的法律服务中,中国的律师完全具备能力去参与制定区域性的行业标准,进而开拓新的海外法律服务业务市场。因此,在优势业务的法律服务中,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可以鼓励和支持我国律师积极参与区域性行业标准的制定,使得我国的律师能够在涉外法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七)向来华的外国友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如今,中国与世界各国的交往和联系越来越频繁,每年,会有许许多多的外国人到中国来学习、工作和旅游。在这过程中,律师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力量,在平时的工作当中,可以向一些外国友人宣传、介绍中国有关的法律知识、法律文化,解答一些外国友人的法律问题,帮助他们处理所遇到的法律纠纷等。比如:在一些高校,有许多的外国留学生,但他们对于我国的一些法律规定并不了解,以致他们在华学习期间,会做出一些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情形,进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律师在涉外法治中,若条件具备,可以适时举办一些有外国友人参加的讲座和沙龙,介绍、宣传中国的法律知识和文化等。另外,在我国举办的一些展览会上,也是经常能够看到律师的身影,向参会的一些外国友人解答他们在华期间的困惑,遇到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因此,律师在涉外法治中,也可积极参加一些展览会,发挥自己的作用。
结语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人类生存的地球已经成为了一个地球村,国家与国家之间、企业之间以及人员之间的联系和交往将会更加紧密和频繁;同时,在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相关政府机构、企业和人员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因此,律师对于法治社会的构建和发展,也将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将来的人类社会中,律师将以自身所掌握和积累的法律知识、业务素养和实务经验等,为有需求的人员和单位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而涉外律师作为律师群体中的一分子,更是将在涉外法治领域发挥着自己独特且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2]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9592047947506376&wfr=spider&for=pc
[3]黄惠康.准确把握“涉外法治”概念内涵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J].《武大国际法评论》.2022.
[4]张晨,刘耀堂.努力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我国涉外法律服务工作迈出新步伐[J].《中国律师》.2021.
[5]赵勇,颜宝成,王泽众,李兰雷.涉外律师人才培养的现状及思考[J].《中国司法》.2020.
[6]张毅.《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生效给涉外律师带来的机遇和挑战[J].《中国律师》.2022.
[7]习近平.论坚持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
Copyright © 2022,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